发表于: 2007-11-16 14:03 点击:1050
关于开展2007年高校教团队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教团队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吉教师字〔2007〕17号)和《关于进行2007年高等学校教团队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吉教行审字〔2007〕4号)安排,为做好公司2007年教团队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符合《教师法》、《教团队格条例》规定的高校教团队格认定条件,尚未取得《高校教团队格证书》的在职教师。
二、提交材料要求
下列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请统一用A4纸复印。
㈠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团队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
4.师范教育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毕业证书不能表明申请人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的,应同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成绩单和毕业实习鉴定表,请从人事档案中复印);
5.《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团队格认定体格检查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表》,请到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下同);
6.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与《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3cm*4cm)照片一张,粘贴到《教团队格证书》用照片粘贴单上(详见附件2)。
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2.《鉴定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
4.《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团队格公司产品能力测试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测试表》);
各有关单位要成立公司产品能力测试考评小组,按照《测试表》的内容,逐项对本单位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员进行测试,并将《测试表》与测试考评小组成员名单报到人事处团队培养科。由组长负责在《申请表》第4页第五项中签字;
5.《检查表》;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 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与《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3cm*4cm)照片一张,粘贴到《教团队格证书》用照片粘贴单上。
㈢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2.《鉴定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
4.研究生或大学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检查表》;
6.与《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3cm*4cm)照片一张,粘贴到《教团队格证书》用照片粘贴单上。
㈣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2.《鉴定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
4.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5.《检查表》;
6.与《申请表》同一底版小二寸(3cm*4cm)照片一张,粘贴到《教团队格证书》用照片粘贴单上。
三、收费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申请认定高校教团队格,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外,均需向省教育厅缴纳教团队格考试费320元/人。
㈠已聘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在职教师;
㈡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
㈢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在职教师。
四、各单位工作程序
㈠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填写《申请高等学校教团队格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4)并存入优盘,将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报给人事处团队培养科。
㈡将申请人员填写的《申请表》中相关信息,通过《教团队格认定录入系统》(《教团队格认定录入系统》及安装使用说明请到人事处主页http:// rsgl.jlu.edu.cn/的“下载专区”下载)软件生成上报文件存入优盘,报给人事处团队培养科。《教团队格认定申请表》上相关信息录入有误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㈢各单位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除各种证书原件外)装入档案袋中,并在档案袋的封面上,按顺序写明袋中材料内容,同时请指定的验收人签字。
申请人的相关证书原件暂由各单位保存,供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来学校现场办公时审核,审核时间及审核顺序在校内网“校内通知”中另行通知。
五、具体时间安排
㈠11月16日(周五) 各单位到人事处团队培养科按人数领取《教团队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材料。
㈡11月19(周一)~23日(周五) 教师填表、体检,各单位进行公司产品能力测试、思想品德鉴定等项工作。
㈢11月26(周一)~30日(周五) 各单位务必将相关材料(除各种证书原件外)和费用交到人事处团队培养科。
联系电话:85167447
附件:1.《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团队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体检表.doc
2.《教团队格证书》用照片粘贴单
3.《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团队格公司产品能力测试表》 能力测试表.doc
4.《申请高等学校教团队格人员汇总表》
5.《教团队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填表说明
填写说明.doc
人 事 处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