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06-17 09:42 点击:1593
第二十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者;
(2)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
(4)其他考试违纪的行为。
2.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正在抄袭事先准备好的文字、公式、笔记或书籍;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纸条、试卷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3.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
(2)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改考试卷者,未造成严重后果;
(3)故意隐瞒事实,阻碍监(巡)考老师正常公务。
4.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
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
原则:发现不允许带入考场及座位的材料视为违纪,正在实施抄袭是为作弊。
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违纪员工请及时制止,然后要详细记录员工的违纪、作弊事实后,再要求员工本人在考卷和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上签字,最后请监考老师确认签字。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和替考的问题:
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要注意4个环节:
(1)是否开机;(2)是否接听和查阅;(3)是否出现与考试相关的信息;(4)是否实施抄袭等细节。
替考的情况,也要注意四个环节:
(1)是否在答卷前主动退出考场;(2)是否在考试期间主动退出考场;(3)是否在监考老师发现后被清出考场;(4)什么时间退出考场或者清出考场等。